鄂人社函[2015] 730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部分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存在突出問題》(省政府政務信息專報第57期),我省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鄂人社函[2015] 730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部分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存在突出問題》(省政府政務信息專報第57期),我省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規為參保人員刷卡(社會保障卡)套現和刷卡購物變相套取醫保基金”行為。按照省政府領導批示要求,為進一步規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營行為,省人社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營行為專項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此次專項檢查的對象為各統籌地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重點檢查群眾反映較多,以及2個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有不良記錄和不誠信記錄的定點零售藥店。
二、檢查內容
(一)定點藥店遵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履行服務協議情況。重點檢查使用社會保障卡,將超出醫保支付范圍的物品納入個人賬戶資金刷卡消費,以及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的行為。
(二)使用社會保障卡POS機的情況。重點檢查為非定點零售藥店提供代刷社會保障卡交易。
(三)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落實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重點檢查零售藥店藥品購銷渠道不合規、購銷記錄不真實、陳列儲存不規范等行為。
三、檢查方式
各地采取組織自查、重點抽查或暗訪等方式,確保有效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經營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省人社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將對各地專項檢查工作進行聯合督查。時間從10月下旬開始至11月中旬結束,分4個步驟實施:
(一)自查自糾。各地組織定點零售藥店對照專項檢查的內容認真開展自查,填寫《定點零售藥店自查情況記錄表》(附件1),并于11月5日前報送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二)重點抽查。各地人社、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抽調骨干人員組成檢查組,于11月12前對各自監管的定點零售藥店進行抽查。對平時群眾投訴舉報相對集中、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較多的定點零售藥店,應進行重點抽查。
(三)聯合督查。11月中旬,省人社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各地的抽查情況開展面上督查,并有重點地選擇部分定點零售藥店開展檢查。
(四)依法處罰。市(州)和市(區、縣)兩級相關主管部門對定點零售藥店違規行為嚴肅處理。各市(州)于11月20前,將專項檢查情況報告和《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營行為專項檢查情況統計表》分別報送省人社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里將對典型案例的處理情況,向媒體通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地人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合理配備專業人員組建聯合檢查隊伍,抓好檢查前的培訓,使檢查人員吃透精神、掌握方法、統一標準。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根據各自的監管職責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
(二)糾建并舉,完善制度。各地人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加強和改進監管工作的制度措施,建立避免定點零售藥店套取醫保個人賬戶行為的長效機制。
1、加快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醫保結算系統與定點零售藥店的信息系統進行有效銜接和數據共享,有效實施藥品電子監管碼,確保企業藥品購、銷記錄原始、真實、準確、安全和可追溯。
2、加快建立人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間監管信息通報及違法違規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對藥品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或藥品銷售記錄嚴重不真實,套取、騙取醫保基金的的定點零售藥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實施失信管理,依法收回或撤消其藥品GSP證書,直至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人社部門依法依規取消其醫療保險定點、終止服務協議。
(三)積極宣傳,接受監督。各地在檢查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站等媒體進行宣傳,把宣傳教育貫穿于檢查工作的全過程,使全社會共同關注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管工作。要暢通群眾投訴渠道,方便群眾進行監督,及時進行查處并反饋給群眾。
聯系人: 省人社廳醫保局 陳剛,027-87262371,87262372(傳真) 電子郵件:49358034@qq.com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馮波,027-87111570(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57904915@qq.com
附件:1.《定點零售藥店自查情況記錄表》
2.《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營行為專項檢查情況統計表》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1
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自查情況記錄表
藥店名稱: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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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質(企業類型):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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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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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總人數 人,其中:中藥師 人,西藥師 人,營業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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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藥品總數 種,其中:西藥 種,中成藥 種,中藥飲片 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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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鄰近藥店(名稱: )的距離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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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項目 |
自查情況 |
是否按照證照載明的注冊地址、經營方式和范圍經營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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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藥品是否符合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檢查): (1)有檔案資料(首營企業、首營品種、供貨單位銷售人員、質量保證協議書)。 (2)有票據(供貨單位的藥品隨貨同行單(票)、稅票及清單)。 (3)有記錄(藥品采購、驗收)。 (4)有運輸過程和到貨時溫度記錄(冷藏冷凍藥品)。 (5)有實施藥品電子監管的條件(注冊入網、配備掃碼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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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藥品是否符合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檢查): (1)依照其許可證的經營范圍銷售藥品; (2)開具銷售憑證(標明藥店名稱、藥品名稱、廠家、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 (3)對每筆銷售自動打印銷售票據,并自動生成銷售記錄; (4)無違規銷售含麻黃堿復方制劑、終止妊娠藥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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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列儲存藥品是否符合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檢查): (1)按劑型、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藥品,并設置醒目標志。 (2)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 (3)配備必要的陰涼、冷藏設施設備,按要求儲存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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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醫保藥品是否符合規定(人社部門負責檢查): (1) 是否銷售生活用品、食品、化妝品等商品;在顯著位置注明社會保障卡刷卡區和非社會保障卡刷卡區。 (2) 能否為參保人提供購藥明細清單;銷售處方藥是否按規定妥善保存處方資料2年以上。 (3) 是否存在套取現金,串換日用品、副食品、化妝品等,套取醫保基金的行為。 (4) 是否執行藥品價格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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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社會保障卡是否符合規定(人社部門負責檢查): (1) 是否存在留存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證),為套取醫保基金提供方便的情況。 (2) 醫保刷卡結算管理信息系統能否正常使用。 (3) 是否存在違規持有社會保障卡POS機,或者為非定點藥店或醫療機構提供代刷社會保障卡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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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管理是否符合規定(人社部門負責檢查): (1) 是否按當地政策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2) 配備執業藥師的數量是否符合規定;正常營業期間執業藥師是否在崗。 (3) 是否配備醫保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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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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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名): 單位(蓋章): 2015年 月 日 |
填表說明:
1、此表須經藥店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
2、11月2日前,報送當地簽訂醫保服務協議的醫保經辦機構。
附件2
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營行為專項檢查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蓋章):
統籌 地區 |
定點零售藥店 總戶數 |
檢查 戶數 |
存在違規行為的藥店戶數 |
處理違規藥店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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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戶數 |
違反醫保政策、協議 |
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 |
總戶數 |
限期 整改 |
暫停 結算 |
終止服務協議 |
查處超 范圍經營 |
取締無照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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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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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報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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